索引号 | 753218311/2020-00927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应急局 | 发文日期 | 2020-05-06 |
文号 | 时效 |
靖江市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工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控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泰州市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求,结合我市工贸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属地管理、实事求是、科学评定、动态跟踪、分级管控”的原则,紧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要设施的薄弱环节和关键岗位,全面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 全市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工贸行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技术服务机构等开展风险管控技术研究、培训和专业服务等工作,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防控风险作用。
第二章 风险辨识、分类
第五条 企业应组织全体员工,合理划分单元,全面、系统地辨识和评估所有危险有害因素,依据《泰州市企业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则》(DB3212/T 2059-2019)、指导手册和《工贸企业单元风险辨识分级评价参照表》确定安全风险类别,由高到低划分为红色(重大风险)、橙色(较大风险)、黄色(一般风险)、蓝色(低风险)四个类别。
第六条 企业应针对风险特点,编制风险管控清单,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操作、教育等方面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达到回避、降低和监测风险的目的。企业风险管控清单编制完成3日内,报辖区安监科(办)。
第七条 自主开展有困难的企业,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有关专家指导,但企业必须全程参与。
第八条 企业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管理体系等发生变化和发生事故时,应按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求立即开展风险评估,更新风险管控措施,并及时将变更后的风险管控清单报辖区安监科(办)。
第九条 企业应将风险管控教育纳入年度教育计划。存在重大或较大风险的,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风险管控教育;存在一般或低风险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风险管控教育。当风险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及时组织风险管控教育。
第三章 分级管控
第十条 企业应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重大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风险告知卡,标明风险名称、主要风险因素、可能引发事故类型、事故后果、管控方法、应急措施、报告方式以及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工作场所、岗位和有关设施、设备,设置明显的风险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应遵循安全风险等级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对操作难度大、技术含量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设施、部位、场所、区域以及作业活动应重点管控。
第十二条 企业是风险管控的责任主体,对风险管控全面负责。
(一)企业应制定风险管控制度,明确各风险点管控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定各管理层级检查的频次。结合本单位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情况,合理确定各类风险的管控层级。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责任。其中红色风险点应明确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无红色风险点的企业,其最高等级风险点责任人为主要负责人。企业应制定重大(较大)风险作业场所所长责任制,由企业负责人担任所长,在相应风险点设置所长责任制公告栏,并落实相关管理工作。
(二)企业应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为基础,组织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有针对性的日常安全检查表,明确检查内容,按照一定频次开展隐患排查。原则上,红色风险每天检查不得少于2次,橙色风险每天检查不得少于1次,黄色风险每周检查不得少于1次,蓝色风险每月检查不得少于1次。
(三)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落实整改措施,实行闭环管理,确保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发现隐患的,应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求,立即落实整改。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上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实施停产整改。
(四)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报告和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上报制度。
第十三条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督促企业开展风险辨识,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工作,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应急管理,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
(一)要全面排查核实辖区内工贸行业领域企业底数,梳理汇总辖区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和较大以上风险管控清单,绘制辖区红橙色企业分布图。
(二)各辖区要根据辖区企业风险分级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不同类别风险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频次和内容,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督管理,其中红色企业每季度检查应不低于1次,橙色企业每半年检查应不低于1次。黄蓝色企业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其中金属冶炼、粉尘涉爆、大量使用危化品、存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有限空间的企业每年检查不低于1次。
(三)各行政村(社区)和网格员应参加上级组织的各项检查活动;在上级安监机构指导下,组织对黄蓝色企业进行检查,开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时掌握并上报各类工贸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市应急局每年对红色企业的检查不低于1次,对橙色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40%。
第十五条 当红橙色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将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一)发生亡人或有较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二)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10万元以上);
(四)未按要求正常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
市应急局对重点监管企业实施挂牌警示。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开发区对重点监管企业的检查每月不低于1次。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名单满半年,经企业申请,辖区和市应急局评估,企业主要负责人认识到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显著提高的,将移出重点监管名单。
第十六条 各辖区接到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危险作业上报后,应及时组织监管人员到企业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风险管控工作,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各辖区安全生产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开发区负责并实施本辖区风险管控工作,构建风险管控机制,加大风险管控投入,将风险管控工作纳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试行,上级下发风险分级新标准后,将及时修改下发。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