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529/2018-00639 | 主题分类 | 综合服务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8-01-09 |
文号 | 靖政规〔2018〕1号 | 时效 | 有效 |
市政府关于印发靖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靖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靖江市人民政府
2018年 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靖江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保证决策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政府履行决策程序的综合协调工作。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审查和监督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在职责权限范围内承担履行决策程序义务,做好决策承办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原则,坚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保证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动议
第八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市政府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
(三)各镇、街道、办事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其他机关、民主党派或者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
(六)其他公民。
第九条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一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建议书,应当包含背景情况、当前现状及问题、决策理由、预期目标等内容;
(二)相关法律依据;
(三)相关调研报告或者论证意见;
(四)建议人签名或者盖章。
决策建议提出后,交有关部门、机构研究论证,报请市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市政府应当明确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工作。决策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根据需要听取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论证决策方案涉及的合法性问题以及与现有相关政策之间的协调、衔接问题。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拟定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拟订两个以上方案,并提出倾向性决策方案意见。
第十三条 决策事项涉及政府有关部门、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市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依据。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拟定后,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举行听证会、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
第十五条 除决策事项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决策方案;
(二)决策方案的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社会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时限;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决策承办单位应在决策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将决策方案和解读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发布。解读方案主要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标准,以及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内容。
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访谈、专家解读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听证: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符合规定情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按照本办法举行听证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是听证组织机关,应当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保证各方利害关系人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利害关系人应不少于听证代表总数的二分之一。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提前将名单向社会公布。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提前7日送达听证代表。
听证代表不能参加听证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日书面告知听证组织机关,听证组织机关可另行遴选听证代表。
第十九条 听证会应当依照以下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方案、依据、理由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代表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解释说明;
(三)听证组织单位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听证代表的意见,并经听证代表签字确认。
听证代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确保听证代表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认真研究,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社会各方面意见有重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一步研究论证,完善决策方案。
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理由,应当及时公开反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是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
第二十二条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召开专家论证会、书面咨询论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对论证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见的各方都应当有代表参与论证。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二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开展论证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资料,参与论证的专家或专业机构应当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专家或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保持独立见解,对所出具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合法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专家或专业机构应当在书面论证意见书上出具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综合分析专家意见或专业机构报告,形成最终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由市政府指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或者委托其他专业机构开展社会稳定、环境、财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市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引发的政治安全、矛盾纠纷、公共安全、内部安全等问题或者其他不稳定因素和指标予以评估,判定风险等级,并提出相关处置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环境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三十条 财政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财政资金投入额度、承受能力、成本效益等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第三十二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判定高、中、低风险等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风险源、风险点排查情况;
(三)可能引发的风险等级;
(四)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风险可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对存在风险不可控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否则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第三十四条 参与风险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风险评估情况严格保密。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市政府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的活动。
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讨论,并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决策方案等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主要包括:
(一)决策方案及其说明;
(二)调研报告;
(三)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四)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政策依据;
(五)承办单位法制机构的初步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决策风险评估或者应急预案;
(七)市外相同或者相似项目的有关材料;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补充或者退回。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留有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方案拟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四)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以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要求相关单位对有关情况作进一步说明;
(二)要求相关单位补充提供所需材料;
(三)认为调研不全面和听取意见不充分时,可以补充调研和进一步征求意见;
(四)召集有关单位进行协调;
(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六)其他方式。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补充提供材料、补充调研、进一步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四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书面提出下列法律审查意见:
(一)建议市政府讨论决定;
(二)建议市政府不予讨论决定;
(三)建议市政府讨论决定但需要修改部分内容;
(四)建议市政府退回,由承办单位补充完善后再次提交。
第四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专项预算,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条 对于涉密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参与合法性审查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审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漏合法性审查事项的内容。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是指在市长或者市长委托的常务副市长主持下,按照《靖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对重大行政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第四十四条 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由决策承办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
(二)进行公众参与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三)进行专家论证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意见处理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四)进行风险评估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有关材料;
(五)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讨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讨论决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发表意见要实事求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第四十六条 坚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逐步推进市民代表旁听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听取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七条 在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主持会议的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可以做出如下决定:
(一)通过;
(二)暂缓决定;
(三)不予通过。
第四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后,应当形成会议记录、纪要、决定或者备忘录等文字材料,并存档备查。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对不同意见及其持有人应当载明。
第四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的同时,应当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数个单位的,应当指定牵头执行单位。
第五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市内主要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决策执行
第五十一条 已作出通过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市政府应当及时通知执行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五十二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方案,明确主管领导责任、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全面、及时、正确地执行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十三条 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督查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催办、督查,定期通报落实情况。
第五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有关情况。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决策后评估
第五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市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七条 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一般不得参加决策后评估。
第五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应当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分析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实施情况后评估主要围绕下列内容开展:
(一)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预期目标的切合程度;
(二)决策实施进度和影响进度的原因;
(三)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群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实施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相关风险及负面因素;
(六)决策实施的主要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建议等。
第五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完成后,承担后评估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应当提出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市政府。
第六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对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决策拟作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
情况紧急的,市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决定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决策,但应书面记录,并在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上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 对因重大行政决策调整、停止实施、暂缓实施或者决策违法,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六十二条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决策事项方案及说明、主要调研报告、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记录、决策执行和后评估情况等有关材料应当及时整理归档。依照省依法办省档案局省法制办《关于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苏依法办〔2016〕9号)执行。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偏离决策方案,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导致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由市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参与决策过程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并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和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