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437713/2023-267056 | 主题分类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7 |
文号 | 时效 |
靖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社〔2022〕95号)、《靖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靖政发〔2022〕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市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服务、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妇女“两癌”检查等。
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由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调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的主要职责:编报补助资金年度预算;配合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业务职能相关的基础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同时提供绩效评价结果,准确测算并按时提供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规定具体实施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组织补助资金预算的编制;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提供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依法下达预算指标,及时拨付资金;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制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市卫生健康委加强补助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 补助资金按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统筹安排,保障基本。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支持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二)分级管理,统一分配。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项目工作进行管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的项目工作进行管理;在各项目实施单位自评后,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价,并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综合考核确定,其中年中考核占比20%,年终考核占比80%。分配因素主要有项目服务数量因素、补助标准因素和绩效考核因素。各医疗卫生机构补助经费=∑(项目服务数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系数。项目服务数量为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补助标准主要根据当年度项目资金总额、年初下达的任务清单量、服务成本以及工作强度等方面,参考省市级购买项目服务相关支付标准,同时充分结合当年度上级相关工作要求与我市实际情况,综合研究测算后确定。绩效考核根据组织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和项目效果计算综合考核成绩,其中组织管理权重10%、资金管理权重10%、项目执行权重65%、项目效果权重15%。综合考核成绩95分(含)以上绩效考核系数为1;80分(含)至95分按综合考核成绩/95计算绩效考核系数;80分以下为不合格,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省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省基础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合理确定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的数量,并向各项目实施单位下发任务分解表。
第九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补助资金按照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支付给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其中,拨付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由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拨付给其他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资金,用于相关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支出,包括需方补助、开展随访管理以及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
第十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由上级补助资金和市本级补助资金构成。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市卫生健康委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15日内,制定分配方案,市财政局及时分解下达到位,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市卫生健康委做好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成本测算,合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和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补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补助资金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市卫生健康委确定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对经考核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取消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资格。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补助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补助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做好绩效信息公开。补助资金按绩效考核分配后,对结余资金和被扣减的资金实行二次分配机制。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不定期对各项目单位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通报,提高项目实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靖江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靖江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靖卫办〔202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