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14437529/2024-29201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单位 | 靖江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3-08-21 |
| 文号 | 时效 | 有效 |
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规范集中采购范围,发挥集中采购优势,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3〕9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我市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类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二、关于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如为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应当严格执行框架协议采购结果;未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的有关规定执行。框架协议采购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框架协议采购有关规定、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自行采购,并保存好有关凭据。
三、关于框架协议采购
除实行全省联动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外,我市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出租车客运服务、一般会议服务、印刷服务。我市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的定点采购尚未到期,仍可继续执行,该定点采购协议到期后,将按照框架协议的规定重新采购。
四、本通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3〕94号)
靖江市财政局
2023年8月21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2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23〕94号).pdf